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范圍怎么樣的?
1、非法同居關系的主體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具有締結婚姻,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名義和長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為群眾所公認。
4、非法同居關系,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既違反結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違反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違法婚姻。
相關法律知識: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
非法同居是我國當今社會常見的社會現象,是一種特殊的兩性關系,當男女雙方產生糾紛的時候如何處理,現今法律對此的規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決,不能更好地保護人的權利和利益,更難給弱者施以法律救濟。要看同居的雙方的具體情況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這樣的罪名是屬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雖然非法同居是違反我國婚姻法的一種行為,但屆于它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的現實性,我們對非法同居中的弱者也應予以救助:
第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的單位的救助責任。上述單位對轄區內發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為,我們不妨稱其為準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成員的行為,有義務進行勸阻和調解,不能以其屬非法婚姻不受保護為由推諉責任。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上述單位前來勸阻和調解。上述單位在調解過程中,還可指出非法同居的違法性,規勸男女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政法機關的救助責任。公安機關對待準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當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人民法院對遺棄家庭成員的撫養、扶養、贍養案件要及時判決,并予以執行。構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公訴。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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