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他們之間屬于同居關系:
1、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來,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2、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3、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該登記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
二、財產分割
1、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2、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3、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5、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6、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三、子女撫養
1、雙方可以協商處理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決定。
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女方撫養,如男方條件好,女方同意,也可由男方撫養。
3、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子女的撫養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4、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5、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6、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有探望自己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會怎么判
2021-01-31污染環境罪罰多少錢
2021-03-12行政訴訟案件的案由有哪些
2021-01-07國家對未成年工勞動保護有哪些
2020-12-03二審發回繼續審理還要交律師費嗎
2020-12-09商標字型相似是否構成侵權商標罪
2021-03-19酒駕肇事逃逸如何處罰
2020-11-11醫療服務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怎樣的
2020-12-12違法建筑買賣合同可否應予受理
2021-03-03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么
2020-11-17小產權房辦營業執照什么程序
2021-02-08申請解除競業限制方式
2021-03-20勞動關系轉移申請書
2020-11-18什么叫傷殘津貼,傷殘津貼應該如何計算
2021-01-08工齡計算方法
2020-11-08家庭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2021-02-03不經被保險人同意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2020-11-29公司裁人是按照交的保險賠償嗎
2020-12-23投保人虛報年齡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2020-11-17固定資產保險費如何計算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