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年滿16周歲的女孩同居犯罪嗎
如果女方是自愿的,不是犯罪。與不滿14周歲的女性發生關系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男女兩性在性關系基礎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戀基礎上共同生活也被認為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間的結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在中國,只有結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非婚同居則是違法得不到法律保護。非婚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既有雙方均無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雙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他人同居,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一種是姘居,即無夫妻名義的公開同居。以上均屬非婚性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若起訴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若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姻登記手續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若同居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方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若同居時一方或雙方均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亦即從1994年2月1日起,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凡一方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準予解除同居關系。
對于離婚后雙方未再婚,亦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關于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均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至于子女歸誰撫養的問題,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其他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的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若認定為非法同居,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撫養的具體情況處理,對于有配偶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另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做出判決。
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后,有配偶關系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何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答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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