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主體是什么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人本人隱藏、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自己的,乃是出于趨利避害、保護自己的本能,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認定為本罪,因此,犯罪人本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包庇,會發生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的危害結果,而希望該危害結果發生,目的是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在所不問。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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