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資源部怎么安撫辭退的員工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管因為什么原因,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動者的時候,對于之前尚未結清的工資報酬都應當支付。按照《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的規定,一般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單位就應該一次性支付完勞動者相應的工資。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時候單位都是在固定支付工資的時間,才會支付被辭退員工的工資。往往就會比規定支付工資的時間晚一些。
相關的勞動者在辭退時,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積極的賠償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損失。如拒不賠償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處罰這類違法的勞動用人單位主管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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