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拒絕公司調崗辭退有補償金嗎?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體分析:
如果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了調崗的,員工拒絕調崗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然不能適應工作,用人單位提出給勞動者調崗員工拒絕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有沒有與勞動者就調崗進行協商,員工拒絕調崗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如果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后,雙方的權益也是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如果說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是不可有隨意的將勞動者辭退的,如果說用人單位存在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職工因工致殘如何調崗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崗嗎?
不同意調崗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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