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存在重婚哪個部門管?
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進行處理,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法律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
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人認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于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
我國法律上是嚴禁重婚行為的,對于當事人一方存在重婚行為的,是需要由另一方向司法機關起訴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么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認定。
重婚罪男女各判幾年
重婚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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