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曠工多少天可以開除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
勞動法并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里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程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后,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現在有不少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多少天,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為由,將其辭退。首先,這在法律、法規上面并沒有有這樣的規定,但允許用人單位在員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所以,一般要是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關于曠工的規定,同時該規章制度也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最后單位也是可以以此將曠工員工開除,至于需要曠工多少天,就要看規章制度中如何規定的。
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
因為曠工辭退需要賠償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投資者如何參與科創板
2020-11-20如何解除訴訟保全擔保申請
2021-01-16非軍人的婚姻權利有哪些
2021-02-26在執行協議上確實還不上債怎么辦
2020-12-09訴訟期間涉案房產是否可以抵押
2021-03-23什么情況下格式合同無效
2021-02-20合同生效的要求需要哪些
2021-03-04村委會有權“出租”集體林地嗎
2020-12-30外資房地產開發的基本程序
2021-03-10沒有滿實習期上高速有什么處罰
2020-12-19職工連續工作滿多久可以帶薪休假
2021-03-13為何高管人員勞動爭議訴求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2020-12-2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重點突出調解作用
2021-03-13因工受傷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2021-03-10飛機延誤怎么賠償
2021-01-05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有哪些
2020-12-31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是如何的
2021-01-28什么是聯合人壽保險?
2021-01-08互聯網保險發展現狀是怎樣的
2020-12-14意外險拒賠的幾種情況分別是什么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