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分居后財產怎么分割?
對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是可以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要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以上就是有關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于該事實婚姻是否有效來進行認定,但最后都是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的,在分居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事實婚姻離婚怎么辦?
事實婚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
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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