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領先的時代,明星代言的廣告爭相招搖過市。憑借明星耀眼的形象效應和悅耳的動聽表達,企業推介了產品、提高了市場競爭力度;消費者尋覓到需求源頭,滿足了物質文化所望;而明星則展示了自己的風采和能力,既取得了酬勞,又使自己更加有名。明星攜手企業和消費者的聯動,推動了社會交流,促進了市場繁榮。
但是,“理想與現實總是存在差距”,不久前,著名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減肥茶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正印證了“重大事件的發生總是和某些個人的魅力交相輝映”,聯系到頻頻被曝光的唐國強代言的北京某醫院治療不孕不育,到劉嘉玲代言的SK-Ⅱ,再到劉蓓代言的某藥品廣告、傅藝偉代言的“胡師傅”牌無油煙不粘鍋……加上一怒之下狀告廣告代言明星,要求其與相關企業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的消費者。一時之間,有關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不要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被炒的沸沸揚揚,成為炙手可熱的話題。央視《大家看法》甚至專門制作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專題節目。
那么,明星究竟該不該為代言的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呢?
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否需承擔責任的說法種種
媒體、消費者、理論界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否存在法律責任縱說紛紜、見仁見智,綜觀各家所言,主要可以歸納為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虛假廣告的明星代言人應當承擔責任,這是包括相當多消費者在內的不少人士所見。持這種觀點的人群認為:以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衡量,既然明星收取了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的高額報酬,利用其在公眾當中的影響力來擴大產品的知名度,那么,如果這個廣告本身是虛假不實的,代言人就應當承擔責任;從法律角度上看,代言的明星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廣告中陳述的內容是否真實,應當具有常識性的了解,這也是一個誠實信用的問題;更有學者認為,這里代言的明星甚至可以視為“廣告的共同經營者、發布者”,要求其共同承擔責任也就理所當然。
第二種觀點認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因為,雖然從道德層面而言,虛假廣告的代言明星難免面臨眾多的社會輿論抨擊。但是從實際情況而言,廣告中的明星只是一個廣告內容的演繹者或廣告載體。由于廣告的全部內容是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共同策劃的,作為演員的明星并未參與策劃,而只是把他人策劃的內容表演出來,在其不知道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情況下,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要證明消費者的權益受損與明星的廣告宣傳存在因果關系,也存在一定的舉證困難。而且,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也確實沒有明星因代言虛假廣告而該被判令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法律依據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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