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海認為,廣告策略不能濫用,廣告不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且要承擔社會責任,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逗贤ā芬幎ǎ杭乃偷膬r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廣告等都屬“要約邀請”。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只要消費者同意了要約的意思表示,開發商的信息陳述就構成了合同的一部分?!逗贤ā返?5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边@就是說,廣告發布后,消費者依其購買商品便構成合同關系。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劉小平指出,開發商以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購房,其實是一種欺詐行為。
而對于那些“1元錢買彩電”、“50元買空調”的廣告,著名的民法專家江平教授指出:“這樣的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群發布的要約,消費者受誤導前去購買,空手而歸,廣告主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劉俊海指出,廣告主用這種廣告的形式誘使大批消費者前去購買,因買賣行為還沒發生,如果沒有其它欺詐行為,廣告主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至少要賠償消費者去商場購物的打車費用。如果商場根本沒有“特價”電器銷售,那就是一種欺詐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稄V告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這樣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不久前,廣東省出臺了新規定,要求開發商的廣告必須真實,無論是樓書,廣告、還是口頭承諾,不管是否寫進購房合同,如果存在虛假成分,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北京不久前的一項新規定要求,消費者在買房時,對銷售商的口頭承諾可以錄音,出現糾紛可以作為指證開發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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