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大違紀辭退勞動者可以嗎
若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該嚴重違紀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且該規章制度已經明確告知員工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該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辭退員工需提前通知的情形有幾種
在下列情況下,公司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其實都是享有解除權的,但為了更好的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比較嚴格的限制,不允許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是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或者具有法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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