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證據不足怎么辦?
重婚罪證據不足應當通過再次的收集證據來幫助自己進行一個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將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列入“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僅從《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來看,重婚案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機關不受理重婚案是有法律依據的。
二、 結合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來看,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并立案偵查重婚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部委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包括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根據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由此可見,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受理重婚案件并依法立案偵查。
然根據《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包括重婚案件在內的自訴案件不享有管轄權,但是《婚姻法》的頒行時間(2001年4月28日)后于《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生效時間(分別為1996年3月17日和1998年6月29日),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婚姻法》關于重婚案件的管轄權的規定應當優先于《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更因為《婚姻法》是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有效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而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由于《婚姻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在制裁重婚行為時,《婚姻法》規定了特殊的刑事管轄權,這種特別法中的特別規定,從效力上優先于普通法律(指《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因此,公安機關應當適用《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對重婚案件行使管轄權,立案受理并依法偵查。
我們國家婚姻法當中對于重婚是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存在著兩段婚姻關系,否則一旦發現的話,可以經過一些具體的工作機關來進行一個立案的調查活動,并且公訴類型它也是需要有一共證據提供的,否則的話也無法來進行調查。
重婚罪是不是親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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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算重婚,重婚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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