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公司加班可以拒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卻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二、哪些情形不能拒絕加班
因延長勞動時間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仲裁予以處理。但須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協商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不能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下不能安排加班
用人單位如欲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必須征得企業的工會及員工本人的同意。除此以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使員工同意加班加點,用人單位也不可以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這主要是出于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弱勢地位而言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女員工懷孕七個月以上, 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
2、 女員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哺乳期指的是女員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若是公司需要員工加班的話,那么首先應當與員工協商,而不能直接就強制要求員工加班,這樣的操作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有自然災害的發生,威脅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這一情況下需要員工加班緊急處理,那么員工是不能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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