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糾紛答辯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根據我國勞動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的法律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除未簽訂勞動合同外,而與勞動關系完全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勞務關系則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者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從上述概念不難看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在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證據,我們認為:XXX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受答案辯人的管理與支配,申請人所稱“事實勞動關系”也不能成立。
XXX等出工者都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系。
答辯人為了保證自己的一些季節性、臨時性或者突擊性工作事項的完成,常常采用發包形式,通過當地農村基層組織或者某承包人將這些工作交由附近的農村村民完成。具體的操作方式是,由答辯人根據自己的工作量與相關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或者相關的承包人員約定工作事項、出工人數、完工時間及工作報酬;雙方商定后,由村基層領導或承包人負責組織人員出工;答辯人憑出工者的身份證登記考勤并發放勞務報酬。至于村基層領導或承包人指派誰出工,誰哪天出,哪天不出,誰出幾天,不出工是否請假等與答辯人毫無關系,也不受答辯人任何制約,答辯人只按出工者的出工天數支付報酬,出工者與答辯人并無人身依附關系。因此,XXX并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系。
XXX與答辯人之間只是按約定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XXX不享受答辯人單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根據答辯人與XXX等出工人員的約定,2008年X月的勞務報酬約定為每日XX元,而X月為每日XX元(見證據三),XXX在答辯人處工作了XX天,獲取的勞動報酬為XXX元。這說明XXX和答辯人之間的關系,僅僅是按約定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XXX不享有答辯人單位的其它任何待遇。這種勞務與報酬的交換完全符合勞務關系的特點。
此類問題的處理會有不小的難度,如果自己喪失法律上的主動性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無法有效的處置,有關的答辯對于自己的權益維護有著充分的法律基礎,只要自己準備的充分就可以合理的解決,但是需要自己留意有關的細節,盡量減少自己不必要的時間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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