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又辦理了結婚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對外共同生活,而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長期的穩定的共同生活。僅僅是偶爾出軌、婚外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重婚或同居,偶爾出軌意外生育子女一般也不構成重婚或同居。所以要證明重婚或同居行為,證據要形成證據鏈并要達到確實充分的地步?,F實中,證明一方重婚、同居是比較困難的,一般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如果一方另行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民政局的結婚登記資料;
2、沒有結婚登記,舉辦過結婚儀式的,可以向村委會、居委會、左鄰右舍、同事朋友調查了解情況,并請他們出具證明;
3、雙方對外以夫妻相稱的證據,如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4、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戚、朋友、鄰居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或共同生活。
5、雙方在外共同租房的,可以向房東、物業管理處了解情況,并取得他們的證明;
6、以上證據可以再結合一方的悔過書、保證書、錄音、雙方往來的聊天記錄,報警記錄等進行綜合舉證。
二、對方重婚了怎么辦?
發現對方重婚了,如何認定對方是不是重婚呢?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已婚者與他人領取結婚證的行為,此種情況比較好確認。不好確認的是事實重婚,認定事實重婚的方法有:先登記婚后事實婚,即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后又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而重婚。先事實婚后登記婚,1994年2月1日之前,與原配偶未登記而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之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兩個事實婚,1994年2月1日之前,與原配偶未登記而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之后,又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而重婚。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發現對方重婚的,可以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有重婚事實的,法院一般會因為重婚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離婚。另外,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向有重婚或有婚外同居過錯的配偶“請求損害賠償”;第三,法律也規定了對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加重了對犯有重婚和婚外同居過錯的人經濟懲罰力度,切實保障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
不管是重婚行為還是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都屬于《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的法定的過錯情形,要是夫妻因此離婚的話,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但實際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對方確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才行。
重婚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同居、重婚有明確規定
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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