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概念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是指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2、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依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據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本罪區別于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征。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電力設備,包括供電設備、發電設備和變電設備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電力設備必須是處于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也就是說,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成立本罪。如某村村民甲燒荒種玉米時,不慎將本村一臺因報廢而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焚毀。此事件中,甲過失焚毀的變壓器是報廢并且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變壓器,焚毀這一變壓器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由于自己的過失行為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壞電力設備,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己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這是本罪與意外事件的主要區別之所在。本罪的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如工人段某,1981年在城南路某自行車前叉廠工地四樓頂部清理垃圾時,隨手將一根14號鋁絲從樓上拋下,落在6?6千伏紅綠兩相高壓線上,當即造成高壓線短路,發生連續爆響,致使電力設備損壞,使得城南路段大面積停電,直接經濟損失10萬余元。此案中,行為人主觀上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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