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經濟性裁員需要代通知金嗎?
單位經濟性裁員之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即可,是不需要補償代通知金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采用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的情形,用人單位按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二、什么是“代通知金”?
最初我國勞動法中并無“代通知金”的相應規定,目前也不是我國勞動法律中的一個正式名詞。所謂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傭條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雇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
后來深圳將該制度引進,在1994年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在原單位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適用,逐漸也影響了其他省市,司法實踐中也逐漸適用了起來。2007年,《勞動合同法》頒布,移植了該規定,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勞動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因此,有些媒體把“代通知金”寫成“待通知金”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中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六條,即第三十六條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關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關于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關于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四十條關于非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裁員的規定。 法律并未規定每種解除合同行為均適用“代通知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條中對“代通知金”進行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 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的,或者是上述三個理由,但已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情況下是不需要支付員工代通知金的,只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即可。代通知金一般是需要在某些情況下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或者大會的形式通知到員工本人或者工會,計算方式有著明確的要求。
企業裁員有代通知金嗎?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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