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瞞婚姻狀況入職是否構成欺詐?
隱瞞婚姻狀況入職是可能構成欺詐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使得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進而基于該錯誤認識作出的某種行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該條文中所說的欺詐方,包括用人單位的欺詐,也包括勞動者的欺詐。
二、女員工隱瞞婚姻狀況的現實原因
企業在招聘女員工時,考慮到法律法規對于“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以及對“三期”女職工工作效率方面的擔憂,很多企業傾向于招錄已婚已育的女員工,從而降低用工成本。勞動者因為擔心公開自己的婚姻狀況會給自己造成求職障礙,所以在求職時隱瞞了自己的婚姻狀況。
三、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在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后,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理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者只對與擬任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事項有如實陳述的義務,婚姻狀況屬于個人隱私,一般而言與是否勝任工作崗位無關,勞動者對此并不負有告知義務,故而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那么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四、簽訂勞動合同時的誠實信用原則與隱私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據此,用人單位對于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等情況有如實告知義務,而勞動者只對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負有如實說明義務。何謂“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應當理解為與擬任崗位的履職能力要求直接相關的各種情況,如學歷、資格證書、工作經歷、獎懲情況等。除此之外,勞動者不負有如實說明義務。婚姻狀況屬于個人隱私,一般而言并不會對勞動者的職位勝任情況產生影響,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事實上,企業之所以詢問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乃是基于避免孕期、產期、哺乳期時特殊待遇的考慮,從女職工權益保護以及企業的社會義務承擔等方面來說,除此之外的目的均是應予否定的。
勞動者在于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一般要本著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則,如果隱瞞相關情況構成欺詐,那么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隱瞞婚姻狀況對用人單位不造成嚴重的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購房合同欺詐情形
欺詐訂立的合同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對消費者進行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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