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需支付加付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適用應該滿足如下條件:
1、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2、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3、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4、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從以上條件可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直接申請仲裁或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應當通過行政救濟途徑主張該權利。
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要看實際情況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若是符合那么單位就需要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一般工作滿1年的,就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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