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未上班失蹤工資是否有家人領取
如果有公安局的失蹤報案證明,你們可以支付給其父母,同時也要求父母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有這些在你們就基本可以避免很多風險責任了。無報案記錄則不能支付,父母外其他親屬的一般也不要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所以,除特殊情況外,未成年人是不能去上班的。
我國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由于未成年工正處于身體的生長發育期,國家根據未成年工的身體狀況和生理特點,規定對未成年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衛生加以特殊保護。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勞動部、財政部文件,勞力字〔1992〕27號)等法規和文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
擴展資料:
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有關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工作。對使用童工的單位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使用童工情節惡劣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對使用童工的有關責任人員,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一)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出具假證明的。
未成年人的上班本身就觸犯了有關的規定,所以自己首先要確定自己的利益不會遭受一定的損失,但是生活中共的實際的需要可能會有較大的麻煩,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著實際的意義,從而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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