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隱瞞懷孕違法嗎
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此不屬于勞動者必須如實說明的內容,其有權不予告知,且懷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人權。
用人單位辭退入職時隱瞞懷孕的員工合法嗎
不合法。懷孕問題不是法定的必須向單位報告的事項,入職時隱瞞懷孕不違法,企業不得以懷孕為由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里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必須排除的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入職手續中有約定相關免責條款,單位就可以無償辭退該員工。而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此不屬于勞動者必須如實說明的內容,其有權不予告知,且懷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人權。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所排除的條件違背基本人權和社會常理,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件是無效的,單位不能據此違法辭退員工。
即使是特殊崗位,如飯店招聘禮儀小姐、所需崗位需要經常出差,所需崗位勞動強度大等情況,雖說其懷孕與否對履行這些崗位職責直接密切相關,但出于婦女權益保護和反對就業歧視的更高法律訴求和出發點,這樣做也是行不通的。
根據以上分析,正常情況下,當然不能違法辭退這種員工啦,而且產假待遇還得給她。
但是不是意味著處于“三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都不能辭退?一辭退就得給補償金?她們就有尚方寶劍,可以為所欲為?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于“三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為,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員工懷孕是其個人的隱私問題,如若在入職時隱瞞懷孕情況,最后用人單位僅僅單憑“入職時隱瞞懷孕”這唯一的理由也是行不通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與該女職工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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