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按件計收,每件4500元至10000元,重大、疑難,復雜的,雙方可以另行協商。
2、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計收:
①1萬元及以下,按每件1000元計收;
②1萬元以上至10萬元,按照5.2%計收;
③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按照3.9%計收;
④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按照2.6%計收;
⑤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按照1.3%計收;
⑥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按照0.65%計收;
⑦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按照0.325%計收;
⑧5000萬元以上的,雙方協商。
本條所稱訴訟標的額,包括反訴標的額,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按較高者計算。
3、本條規定系指一個審級計收標準,曾代理一審又代理二審的或曾代理一審或二審,再代理重審的,可按一審標準減收,減收比例由雙方當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約定。
4、仲裁案件計收標準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5、知識產權案件,不受上述標準的限制,雙方可在上述計收標準的二倍至十倍的范圍協商。
二、行政、國家賠償案件
6、不涉及財產關系,按件計收,每件收費3750元。
7、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另行收取。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按較高者計算。
8、代理行政復議案件,按上述標準減收10%。9、代理國家賠償案件,按件計收,每件5200元。
三、刑事案件
10、代理申訴和控告(立案階段)、申請取保侯審,每件收取2100元。11、代理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一審階段整個過程的,按件收取,每件收取10000元,重大、疑難,復雜的,雙方可以協商收取。
12、分階段代理的,按階段收取,每階段收取3000-5000元,重大、疑難,復雜的,雙方可以協商收取。
13、代理審判二審階段案件,比照審判一審階段標準計收,重大、疑難,復雜的,雙方可以協商收取。
14、代理自訴和被害人案件(不涉及財產關系)、按件收取,每件4200元,重大、疑難,復雜的,雙方可以協商收取。涉及財產關系及附帶民事訴訟,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收取。
四、申訴案件
15、辦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件計收,每件4000元,進入再審程序后,按各類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計收,已代理過一審或二審并收取費用的,本階段減收50%,重大、疑難,復雜的,雙方可以協商。
五、法律顧問
16、擔任法律顧問,委托雙方可以協商采用按常規收費方式、也可以采用包年制收費方式。
17、按常規收費方式的,計收標準如下:
①公民、個體工商戶、小型企業,年收費不低于30000元;②機關、事業法人,年收費不低于50000元;
③大中型企業、三資企業每年收費不低于100000元。
按上述方式收費,代理訴訟案件另行收費,按本收費標準執行,特殊情況下,雙方也可以協商計收標準。
18、按包年制收費方式的,計收標準如下:
①公民、個體工商戶、小型企業,年收費不低于60000元;②機關、事業法人,年收費不低于100000元;
③大中型企業、三資企業,年收費不低于200000元。
上述收費數額,包括常年法律顧問費,代理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服務費。
19、上市企業、國有大型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企業、能源企業、金融保險機構之一或法律事務較多企業、經濟效益較好企業、全國或省知名企業等,經協商律師事務所可按上述計收標準的一倍至五倍的范圍內收取。
六、破產案件
20、代理破產案件,由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法釋〔2007〕9號文)之規定確定服務費。
21、未盡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執行。
七、執行案件
22、執行案件,參照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也可以按申請標的額5-10%協商收取,風險代理的案件還可以按最終執行標的額的20-50%協商收取。
律師事務所實行代收執行款物的,律師事務所有權從執行款物中直接扣除代理費。
八、非訴訟法律事務
23、法律咨詢,按件收取,每件100元,每超過30分鐘,加倍收取。
24、代寫各種法律文書,按件收取,每件500-2000元,重大、疑難,復雜的,雙方可以協商。
起草合同,每件收取500--10000元,重大、疑難,復雜的,雙方可以協商,數額不受本條第一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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