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重婚都是婚姻關系的兩種表現形式。在司法實踐中,事實婚姻與重婚在認定的時候都有自己的標準,但是在具體的案件中,很難分清他們之間的界限。對于事實婚姻與重婚,法律都有各自的規定。下面,律霸小編為你介紹有關內容。
事實婚姻與重婚的認定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關于“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問題是比較復雜而容易引起混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司法解釋中第五條的適用對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處理辦法。
也就是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也按離婚處理。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
雖然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對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薄胺◤汀钡囊幎ú]有被“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所取代。因為“法釋30號”解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解釋的是刑事法律關系,且并未與“法釋”解釋相抵觸。
現在而言,法律已經徹底否定了“事實婚姻”,對于出現事實婚姻的情形法院都是不予認定的。在確定屬于重婚罪后,構成重婚的行為人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應有的責任。具體承擔的責任形式和責任標準,可以咨詢律霸網站獲得解答。
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犯了重婚罪追訴時效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肇事逃逸后幾天算安全
2021-01-10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3年嗎
2020-11-18質權實現后的價款如何處理
2021-02-17交通責任書下來對方不簽字怎么辦
2020-12-26房產抵押擔保人可否拒絕還款
2021-01-08商業銀行接管決定是否要公布
2021-01-05學生精神失常是學校的責任嗎
2021-01-15勞務外包工轉正式工申請怎么寫
2021-01-18離職員工有年終獎嗎
2021-02-04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技巧是什么
2021-02-11貨物運輸保險有哪些基本特征
2020-12-03財產保險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2021-03-13妻子代簽的名這份人身保險合同有效嗎
2021-01-15夫妻共同財產有沒有包括保險
2020-11-22裝卸工跌落車下受傷是否由保險公司賠償
2020-12-23一車投保兩份交強險能否都獲賠
2021-01-29保險代理人的三大種類
2021-02-17對拆遷補償有異議應該怎么處理
2021-01-09拆遷公司可以作為拆遷主體嗎
2020-12-17農民房建小區被拆遷了怎么辦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