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可以導致夫妻離婚的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為,同時重婚也被我國《刑法》評價為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重婚了,那就要接受嚴厲的處罰。那大家知道我國刑法對重婚罪的管轄作了怎樣的規定嗎?
關于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曾將重婚案件列為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但近幾年各地不斷發現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種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對于這種沒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無法受理,也無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制度進行審判,致使這些犯重婚罪者逍遙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這不僅有損法制的威嚴,影響新婚姻法的貫徹實施;而且敗壞社會的道德風尚,不利于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現為了及時依法處理這類重婚案件,特對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對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并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系。
三、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并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四、對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風俗的行為為內容的犯罪。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想保護社會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著想通過維護今日的社會道德規范之一環的一夫一妻制來保護家庭生活。
對于重婚案件的關系,區分不同的情況可以由法院直接審理,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審查,還能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但在生活中,我們最常見的就是因重婚而離婚的情形,這種情況一般都是由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婚姻的特點有哪些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中,重婚罪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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