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行政執行程序及法律規定
一、法律規定
1、《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2、《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這實際上確立了行政非訴案件的重大明顯違法的審查標準。
4、《行政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行政強制執行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行政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綜上,非訴行政案件執行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對人逾期既不履行義務,又不起訴,而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
二、申請執行程序
目前,最高院對此尚未出臺司法解釋,全國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統一,但多數法院的通行做法是:
一是人民法院在審查立案后3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行政機關的申請執行書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書,同時書面告知其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是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次日起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聽證申請,人民法院不得拒絕,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以《聽證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
三是根據《聽證通知書》所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指定的場所,由法院主持召開聽證會。
四是聽證程序開始,首先核對聽證雙方的身份,宣布聽證合議庭成員名單、告知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其次行政機關應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相關證據,以及執法程序,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等依據進行舉證,被申請人進行質證,并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再次雙方針對爭議的焦點進行辯論,最后合議庭評議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處理結果是否得當等問題,制作并向當事人送達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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