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系。
離婚后,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
可以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
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系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當您的離婚子女現在的生活狀況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長時,希望您能及時向您的律師咨詢,以法律手段解決變更撫養關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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