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的律師費在勝訴后可由對方承擔
一、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商標法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4、專利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范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5、擔保權糾紛案件
《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6、不正當競爭案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7、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則》:“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費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樣。比如:上海法院是支持的,2005年的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下發《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賠償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的,若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可予支持。”
二、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
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屬約定不明確,可能不會得到關于律師費的支持,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但是支持的具體數量會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持,通常法院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用,而并非全部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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