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辭工代通知金是什么意思
員工主動離職的話,是沒有代通知金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在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時,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你上班后的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工作一年以上,雙倍工資最多為11個月。
3、你辭職,若符合>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代通知金,涉及到合同當事人意愿的情形,一般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會涉及到,代通知金,是公司補償給員工的一種補償金,在公司單方面要解除合同的時候,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所以要支付代通知金。
協商解除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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