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閻先生
閻先生:
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專門規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師執業“難題”,更好地改善了律師執業環境,保護律師執業權利。
《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要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只需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而不再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的批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受行政警告處分會受到哪些影響
2021-03-09二房東跑了房東來收房,租客怎么辦
2021-02-10合伙終結合后伙人能否要求返還股金呢
2021-03-08著作權補正多長時間內有效
2021-02-28醫療事故喪葬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05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與程序有哪些
2021-02-08哪類集資房能夠轉讓
2021-02-25請長假會被辭退嗎
2021-02-27試用期過了卻沒有績效工資合法嗎
2020-12-16請問雙方居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2020-11-23人壽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多久
2021-02-23旅游意外險保單索賠流程是什么
2021-02-20應怎樣投保“不計免賠特約保險”
2021-02-16投保之后的注意事項
2020-11-16人身保險理賠流程是怎樣的
2021-03-17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時間
2020-12-07修車費高于定損價引發爭端 保險公司全額賠償修車費
2020-11-29買保險沒驗車保險公司給賠嗎
2020-12-06保險公司拒賠怎么起訴
2021-03-15正確理解保險經紀、保險代理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