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確認勞動關系的規定是什么?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于勞動關系的事實存在,只要雙方有著長時間的報酬來往,以及勞動者遵守工作單位相關規定以及調配然后擁有勞動單位的相關工作證等,即可可算作雙方擁有一定的勞動事實關系,雇傭者必須履行其承諾的相關義務,保障勞動者的權利。
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處罰適用的一般時效是多久
2020-12-14勞動法規定有年終獎嗎
2020-12-24打官司怎樣請律師,委托律師打官司注意事項
2020-12-29股權轉讓的流程大概要多久
2021-02-11開假匯票承兌5萬如何處罰
2021-01-02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
2020-12-25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2020-11-17事實收養是否能辦理公證
2020-11-22祥云縣離婚撫養費標準
2020-12-03公民個人財產信息包括哪些
2021-03-19對方虛假數據下簽的合同有效嗎
2021-01-10房屋中介收費要求有哪些
2021-01-08登記房屋產權手續是怎樣的
2020-12-20小產權房產可以做保全使用嗎
2021-02-03勞動合同終止包括幾種情況
2021-01-11什么情況下可以找保險公司理陪
2021-02-15保險法的修改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
2021-02-10從保險法修改看保險消費者利益保護有什么
2021-03-13撞傷行人駛離現場,返回時掉頭撞樹如何理賠?
2021-03-16保險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評估賠款準備金
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