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證的兩個目的:
一、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
二、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合法性。
從法律屬性上看,在我國律師見證仍屬于“私證”,依法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不同于公證的證明力,公證書一般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律師見證應是形式審查,見證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律師見證應首先嚴格審查核實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見證律師在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的主體身份進行調查和認證時,應主動去查明當事人的真實身份,僅以當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為認定主體資格的依據遠遠不夠,還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實身份,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資格、代理權限;當事人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對企業來說,應當調查企業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外貿許可、特許經營、產品標準、專利商標等等,對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還應當到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第二、律師見證還應勤勉盡責、嚴格審查核實見證事項的真實性;
從律師見證的目的看,見證不僅僅是對行為的見證,如,律師只對合同簽字及蓋章行為的真實性做見證,并不對雙方合同的內容做見證,這樣,律師做為法律服務職業的專有屬性就不能得到體現,律師見證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法律意義!律師見證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證,主要體現在見證律師負有對見證事項合法性審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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