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下一項或多項保護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三)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五)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六)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七)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2、向哪個法院申請人身保護?
答: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3、什么時候可以申請人身保護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
4、申請人身保護措施需要什么條件?
答: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申請人是受害人;
第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
第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受害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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