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份,張某下班回家途中被王某某駕車撞倒,當場死亡。經交警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肇事車輛依法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從案情來看,這就是一起案情簡單的交通肇事案件,王某某因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概念,按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般來說,對于“被扶養人”的認知,大都定位為當事人的父母和其未成年的孩子。但在法律中,還有一部分人也可能被當作“被扶養人”,那就是當事人的配偶。那么,作為配偶的“被扶養人”,是否和其他“被扶養人”一樣,可主張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呢?司法實踐中,對于配偶是否有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問題案例不多,筆者現結合自己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就該問題進行分析,認為符合條件的配偶有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從婚姻法角度講,婚姻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而按照上述最高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如果在另一方受到傷害致殘或者死亡前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完全依靠另一方扶養生存的話,作為配偶的“被扶養人”即完全有權利依法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
裁判結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王某某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張某的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通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或者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 經過分析具體案情發現,張某有一位八十多歲的老母親,有一個尚未成年的兒子,還有一個癱瘓在床多年的妻子,這些人的生活所需全部依賴張某。按照法律規定,該三人均應當作為“被扶養人”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是針對張某妻子是否應當符合“被扶養人”的條件,各方產生了爭議。我們接受委托后認為,張某妻子雖然沒有達到退休年齡,但實際上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完全符合“被扶養人”的條件。但是,肇事方對此提出異議,案件無法達成調解。后,案件經過檢察機關公訴至法院后,我方經過多方努力,與肇事方及辯護人多次溝通,最終肇事方認可我方的觀點,同意支付張某妻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筆者代理本案后認為,雖然該案件以調解結案,但符合條件的配偶是有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 除了上述案例中受害人具備扶養他人能力的情況外,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受害人系退休老人,已喪失勞動能力但享有退休金等穩定的收入來源時,其配偶也應當依法享有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權利,只不過賠償標準要將受害人的退休收入考慮進去。除此之外,如果受害人本人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不具備扶養其他人的能力,即使配偶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來源,那么也會因為受害人自己不具備扶養他人的能力而對配偶不具有扶養義務,導致配偶無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山東文鼎(城陽)律師事務所張麗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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