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約聘禮
規則1 給付與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為前提條件,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
第二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撫養
規則2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夫妻雙方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第三章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
規則3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獲得的物質獎勵,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規則4 夫妻雙方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登記注冊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規則5 婚姻當事人以離婚為前提對財產的處理,因婚姻關系未解除,已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第四章 夫妻共同債務
規則6 主張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負有證明該項債務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第五章 被撫養人
規則7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也包括應當由死者撫養,但因為死亡事故發生,死者尚未撫養的子女。
第六章 事實婚姻關系配偶的繼承權
規則8 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第七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繼承權
規則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該受孕子女無論與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無血緣關系,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第八章 遺產的處理
規則10 被繼承人與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沒有收入來源,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
規則11 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處理。
第九章 遺囑執行人
規則12 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沒有明確其執行遺囑所得報酬的情況下,與繼承人就執行遺囑相關事項自愿簽訂代理協議并收取遺囑執行費,應認定該代理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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