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或者離職申請來說,法律方面對此的要求并不是那么的嚴格,但是不嚴格并不代表就沒有要求,此時還是需要按照正常的流程來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有些情況下員工提出辭職單位卻不予批準,那這樣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理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員工如何申請辭職
《勞動合同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一般來說,勞動者要離開原工作崗位,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明確表達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意思。除非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或者用人單位存在違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這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需要時間來尋找合適的勞動者來填補勞動者離職后留下的空缺;另外,勞動者離職的工作交接也需要一定的時間。 辭職時,勞動者應該得到上年度的浮動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你已經完成了上年的工作任務,依法應該獲得上年的全部勞動報酬。
二、辭職時單位不批準怎么辦
如果員工隨意提出辭職申請,單位領導不予批準,單位領導的做法并無不當之處。因為申請只是員工向單位表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而非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單位有權不同意員工的辭職申請。如果員工是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準,員工也可以在30天以后離開原單位,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員工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不過,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話,員工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員工在提出辭職的時候,試用期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若已經轉正的話,那么就需要提前30天進行通知。而要是員工按照規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此時單位不批準辭職的話,員工也是可以直接走人,此時可能工作就沒有交接,因此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由單位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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