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斗毆沒有傷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
聚眾斗毆罪的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斗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斗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二、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聚眾斗毆案件審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
(二)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斗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如果你以上兩點不符合,則不構罪,否則構罪。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也要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沒動手,建議向警方如實說明情況。建議積極配合調查,必要時可委托律師介入辯護,不然有可能會被以同伙處理
在當代社會聚眾斗毆這種現象不僅僅影響到的是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且對于個人也會造成一些身體上的傷害,因此聚眾斗毆現象必須要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嚴厲進行處罰,根據情節嚴重來依法進行的判決。
聚眾斗毆罪屬于怎樣的犯罪類型
聚眾斗毆主犯能保釋嗎?保釋要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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