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犯罪主體
1、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無刑事責任能力。
2、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對八種犯罪行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應負刑事責任。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量刑:
①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②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3、已滿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能力:
1、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①負刑事責任;
②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①當負刑事責任;
②可以從輕或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結果必然或可能發生,即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2、間接故意:明知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即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犯罪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認識到,但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2、過于自信的過失: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即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3、不可抗力: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結果的發生,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4、意外事件:沒有認識到,也不能夠、不應當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三、刑事犯罪客體
指為刑事法律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四、刑事犯罪客觀方面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不作為”行為構成不作為犯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并且: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所規定并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任何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
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4.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
對于刑事案件,一個人一旦涉及刑事犯罪,被逮捕后,這個階段家屬是見不到人的,想幫他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當然是見到他人了,因為不管是再親的人,都不可能找到他干的所有事,他自己做的事情只有他自己知道,想幫他的先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這個只有他本人自己清楚,你說你人都見不到,在外面一味的找關系有啥用呢,即使你花了很多錢找了很多關系,在證據面前也是沒有一點力量的,所以這個時候最有效的方法是先去見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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