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先行拘留。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不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程序將其立即釋放。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死不認罪又沒證據檢查機關就不可以做出定罪的決定,所以也進入不了審判程序。搜集資料、偵查案件是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工作,在當事人沒有認罪,且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說明當事人確實是有罪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隨意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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