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詐騙罪賠償可以減刑嗎?
涉嫌詐騙罪賠償不可以減刑,主動積極賠償屬于犯罪分子應盡的法定義務,并不是判決后可以減刑的法定條件,也不是從輕減輕刑事處罰的法定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減刑的條件是法定的,對于給受害者已經造成的財產損失,就算是嫌疑人自己不主動賠償,受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詐騙案件當中的民事賠償跟刑事責任之間并無直接關系。
構成感情詐騙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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