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之后多久投案算自首,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自動投案必須發生在犯罪嫌疑人尚未歸案之前。自動投案的時間跨度大,既可以在犯罪被發覺之前投案,也可以在犯罪被發覺之后投案。但其前提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投案。
在下列情形下投案,均可成立自動投案: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自動投案;
2、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即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事實己被司法機關發覺,而司法機關出于種種考慮,暫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此情況下投案;
4、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5、司法機關正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犯罪嫌疑人確已準備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機關捕獲。這種情況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才能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不僅有準備投案的心理活動,而且要有準備投案的行為表現;
(2)在去投案途中被捕時,能提供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確實是去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投案;
(3)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準備投案的事實,必須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要求自動投案,強調了投案的積極主動性,如果是在逃跑的過程中被公安司法機關抓獲從而不得已供述罪行的,不能認為是自首,但是算得上是坦白,也可以依法從輕處理,如果供述未掌握的可以構成準自首。
投案自首是法定減輕情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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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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