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的共同犯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必要的共同犯罪司法解釋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以下主體、客觀和主觀三個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包括以下幾點:
1、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如果行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單獨構成所教唆的罪,盡管存在教唆行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
2、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一般起點 是年滿16周歲,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在我國除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外,還可能因為有精神障礙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單獨構成特殊主體犯罪,但是可以與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為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不能單獨構成貪污罪,但是可以與國家工作 人員一起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兩人以上必須具有共同犯罪行為。各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聯系、互相配合,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系。應注 意以下幾點:
1、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達到犯罪的程度。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排除社會危害性的正當防衛等正當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所實施 的行為必須都是刑法意義上的行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都必須達到足以構成犯罪的程度。
2、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1)共同的作為。2)共同的不作為。3)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
3、共同犯罪的行為分工:1)共同實施實行行為。在共同實行行為內部根據有無更進一步的分工,還可以分為,分擔的共同實行行為、并進的共同實行行為、承繼的共同實行行為;2)實行行為 、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之間的分工。
4、共同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要求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整體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不要求每一個共同犯罪人所具體實施的行為直接地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各行為人通過犯意聯絡,明知自己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對于那些有不低于兩個人員參與犯罪行為實施的刑事犯罪案件,就是給他犯罪案,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充分了解相關的司法解釋,并且結合給他犯罪案的具體案情,確定主犯、從犯之后,對參與共同犯罪的各位犯罪主體進行量刑。
共同犯罪中主犯可以判緩刑嗎
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分類有幾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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