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存在于同一時間段內嗎?
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存在的時間段是不相同的。
犯罪預備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犯罪中止存在于犯罪過程中,犯罪未遂有可能是發生在犯罪實施的階段,也可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的階段。
二、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為結果不同。
三、犯罪未遂判緩刑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中止是犯罪行為的三種不同狀態,除此之外還有犯罪既遂狀態,犯罪既遂的話就造成了最大程度的危害,結果可能已經是無法挽回的。這幾種不同的犯罪狀態中,法律上最鼓勵的就是犯罪中止,因為主動放棄犯罪對自己和受害者都是有利的。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么
犯罪預備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犯罪預備的認定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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