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考驗期滿后發現在期間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在假釋考驗前內再犯新罪的,不能認定構成累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因為累犯是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或者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以后方有可能構成累犯的,所以,即使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此時也不能認定為累犯。
二、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假釋考驗期滿后才發現的如何處理?
1、考驗期內犯新罪,期滿后發現的處理。無論何時發現,均撤銷假釋,先減后并。
2、期滿后發現漏罪,不撤銷,就漏罪單獨處罰。
三、假釋考驗期內要遵循哪些規定?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四、假釋的考驗期是多久?
假釋考驗期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如果新犯的罪行是發生在假釋考驗期內的,在假釋考驗期內就發現的話會撤銷假釋決定,可是假釋考驗期都已經結束以后司法機關才發現的,也不能或者不存在撤銷之前的假釋決定了,因為假釋已經執行完畢。
辦理假釋需要哪些條件?
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構成累犯嗎?
假釋期間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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