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們總是會碰到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由于工資、福利待遇等而造成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需求與公司所給出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就會產生個人想離職或者公司想辭退的情況,所以,往往就會有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申請,那么如何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呢?
一、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俗稱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方式和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存在拖欠工資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p>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p>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p>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無論哪一方符合上述所列出的法律要求,即可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勞動者可以通過各種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亦可對損害公司利益的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到這里,相信大家已經對如何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有所了解。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怎樣解除勞動關系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是怎樣的
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系能否入職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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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處罰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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