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期間發現新罪漏罪應該怎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 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實行數罪并罰。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即所謂的“先減后加”原則。
二、對哪些犯罪分子不適用于假釋?
1、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
2、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這類犯罪是惡性犯罪,具有相當危險性,假釋后可能對社會利益帶來嚴重影響。
3、不滿足執行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當然,我國的司法解釋中,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以及老年和身體有殘疾的罪犯,在假釋條件上有所放寬,這是基于保護青少年以及人道主義等進行的考慮。
4、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三、假釋的實質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
1、認罪伏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對罪犯作出假釋決定以后又發現漏罪的案例比較少見,因為司法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也非常注意是否存在著遺漏的罪行這個問題。至于假釋期間又構成新罪的,說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根本就沒有認真執行假釋考驗期。
假釋怎樣執行,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如何處理?
假釋期間要注意什么
假釋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2020-11-25學籍檔案去向
2020-12-10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流程怎么走
2021-01-19與擔保法有關的幾個實務問題
2021-02-19倉單質押有哪些風險,應該如何去防范
2021-03-11掛車未投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賠償
2020-12-07個體診所助理醫師獨立執業如何處罰
2021-01-13離婚賠償的條件與程序
2021-03-07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2021-02-05親生父女不能斷絕關系嗎
2021-01-16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哪些
2020-11-17職工集資建房政策有什么規定嗎
2021-03-21疫情期間不上班工資如何支付
2020-12-29計算出口產品責任險應注意哪些事項
2021-03-01保險公司中的罰款有哪些
2021-03-14可以提前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嗎
2021-03-23未避讓斑馬線保險公司賠償嗎
2020-11-28無證駕駛致人死傷保險賠嗎
2021-02-03保險詐騙罪有哪些規定
2021-03-18哪些情況投保人需如實告知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