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緊緊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超請求判決。在離婚訴訟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請求以外的請求。
例如原告起訴只請求離婚,對財產和子女撫養未提出請求,被告在訴訟中提出了財產及子女撫養的請求。原告只對一部分財產提出請求,對另一部分沒有提出請求,被告對此提出了請求;原告要求分割債權,被告提出還有債務,請求分擔等等,被告提出的這些請求能否以反訴對待呢?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法律給予原告以起訴的權利,同時給予被告以答辯和反訴的權利。反訴就是民事訴訟程序開始以后,被告經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它是起訴的一捉特殊形式。
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反訴必須以本訴為前提。反訴和本訴是密不可分的兩種制度,沒有本訴,就不可能有反訴。因此,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提出,即反訴的被告必須是原訴的原告,反訴的原告必須是原訴的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案外均無權提起反訴。
2、反訴必須在本訴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提出。
3、反訴同本訴必須屬于同一個人民法院管轄。
4、反訴與本訴必須有實質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理由基于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系,才能提起反訴。
反訴是相對于本訴(或稱原訴)而言的一種民事訴訟制度,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聯系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的目的是為了同本訴合并審理,以達到抵銷、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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