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者辭職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向辭就辭,那么,勞動者主動辭職有哪些事項要注意?有的勞動者不按照法律的規定辭職,很容易引發糾紛,這樣隨意辭職有什么風險,勞動者不當辭職要賠償嗎?請看具體內容。
一、勞動者主動辭職有哪些事項要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勞動者不當辭職要賠償嗎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辭職跳槽本身對于員工來說,是一個有風險的行為。在做出這個行為之前,需要深思并做好承擔風險的心理準備,要知道勞動者辭職的注意事項。很多勞動者不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盲目辭職,對于勞動者不當辭職要賠償嗎這一問題沒有概念。這樣往往容易給自己帶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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