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個體戶,在經營旺季的時候會出現人手不夠的情況,這時,其可能會雇傭幾個工人干活,等旺季結束后辭退。同勞動關系一樣,在雇傭關系中,也存在一方付出勞動并獲取報酬的行為。但是,兩者還是不一樣的。那么,如何區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做個了解。
一、如何區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
1、干預程度不同。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2、福利待遇不同。
勞動法專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待遇問題作出規定。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一員,并且根據規定享受用人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雇傭關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傭人提供的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等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
勞動關系是一種正規用工形式,雇傭關系是非正規用工形式。國家對勞動關系有專門立法,對雇傭關系卻沒有。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4、主體不同。
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僅限于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雇傭關系沒有這種限制,雇主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勞動關系,即不允許在同一時間內與兩個或以上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而雇傭關系一般沒有此限制,很多時候勞動力提供者可以同時和多個勞動力需求方發生雇傭關系,雇工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雇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不管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征。作為雇傭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志。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系,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通過這篇短文,小編告訴了大家如何區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簡單來說,兩者在法律性質、爭議解決辦法、用工方式、福利報酬方面都不一樣。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而雇傭關系相對寬松,適用于民法總則。雙方建立雇傭關系,不用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可以口頭約定。
確認勞動關系時能否一并訴請雙倍工資
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有哪些
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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