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解答:
男女談戀愛,是一種尊重對方自愿、進行相互了解和培養情感的非婚姻關系的交往過程。一方不愿意談或者不愿繼續談下去,求愛的一方應當尊重其意愿,不應強迫談戀愛。但在實際生活中,一方提出終止戀愛,另一方糾纏強求談下去的事情時有發生。尤有甚者,上海、杭州、湖北等地曾發生結婚不成,即以極殘忍的手段毀壞女方容貌的犯罪事件。對于這種人應該怎么辦呢?實行婚姻自由的一項最基本的內容,就是婚姻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準一方對對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戀愛還不是結婚,只是進行相互了解和培養感情的過程,就更是不能允許一方強迫對方接受或保持戀愛關系。強迫他人談戀愛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為。無他人包辦的情況來看,不是買賣婚姻。因此,男方提出離婚后,應查明婚后感情變化的原因和夫妻關系的狀況,做好思想工作,調解和好。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對于不顧對方意愿強迫談戀愛,遭到拒絕就糾纏胡鬧的人,另一方可向其所在單位和組織反映,求助獲得妥善處理。對于以損害名譽、傷害身體和生命相威脅,強迫談戀愛的人,可以據實向公安機關告發,請求依法進行教育和處理。對于已經實施了傷害行為,給對方造成了身體傷害后果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均可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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